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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样的教师交流轮岗更有效?
更新时间:2018-10-29 16:52:28, 采编:上海家教

为了解县(区)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交流轮岗(为表述方便,下称“教师交流”)情况,我们针对某些县(区)教师交流的现状、内容、方法、成效等进行了调查和访谈,在北京、山东、甘肃等地向交流教师发放问卷800份,回收785份,回收率为98.1%;此外还采访了100位参与问卷调查的教

 

1.调查显示,教师交流缺乏专业发展内驱力,交流意愿不足。有49.3%的交流教师表示“非常愿意”和“愿意”参与教师交流,部分交流教师参与交流的目的是增加评职“资本”,并非出于对自身专业发展的驱动力而参与。

2.教师交流还需加强法律保障

超过九成的交流教师认为,教师交流缺乏法律保障。一是教育法规对教师交流缺乏明确规定。《义务教育法》提及教师交流,但《教师法》未作规定。另外,教师交流与现行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》中人员招聘、竞聘、解聘等规定不相符。二是教师交流部门规章的法律层级较低,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。2014年8月,教育部、财政部等发布的《关于推进县(区)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》仅为部门规章,法律效力较低。

3.教师交流中普通教师占比超七成

调查显示,交流教师选拔条件偏低。普通教师占交流教师总数的72.2%,市级骨干教师占3.3%,特级教师仅占1.2%。山东省某县交流教师表示,部分优质学校在教师交流上走过场,为维护学生升学率和优秀率,仅派能力一般甚至欠佳的教师交流任教。

教师交流选拔标准和程序的缺失,主要源于上述意见的笼统规定。意见未规定交流教师须按什么标准和程序遴选,也未界定派出交流的骨干教师的比例。

4.教师双向交流较少

接受采访的交流教师一致认为,城镇学校向乡村学校、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、中心学校向村小学及教学点的交流,是教师交流的主要路径,目前双向交流较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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